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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语言文字】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小知识(三)
廖娜| 2020-11-25|返回列表

一、文字材料中序号、标点的正确使用

1.“第一、”“第二、”或“首先、”“其次、”等用顿号不规范,应该用逗号,即“第一,”“第二,”“首先,”“其次,”等。

2.“一,”“二,”“三,”等用逗号不规范,而应该用顿号,即“一、”“二、”“三、”。

3.“1、”“2、”“3、”和“A、”“B、”“C、”等用顿号不规范,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(实心小圆点),即“1.”“ 2.”“ 3.” 或“A.”“B.”“C.”。

4.序号如加括号,如(1)(2)(3)等不再加标点符号。

5.文章的层次顺序应依次是:一、二、三、(一)(二)(三) 1. 2. 3. (1) (2) (3)

二、年份中“零”的正确使用

1.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,如“二○○六年八月”,则中间的“○”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“0”或英语全角字符“O”,而应该用圆“○”(一般在电脑“插入”栏里“特殊符号”或“几何图形符”中选择,或者直接在“插入”栏内选择“日期和时间”即可),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,则中间应该用长“0”表示,如:“2005年10月”。

2. 按“国家标准”,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的日期应该用汉语表示。

3. 各类通知、告示、奖牌、证书等上的日期的书写,要做到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混用。如:二00六 (错误)、二OO六(错误)、二○○六(正确)。

三、公文的年份中“括号”的正确使用

   印发公文时,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“〔 〕”(也叫六角括号),而不应该用小括号“( ) ”或方括号“[  ] ”或英文中使用的“【 】”。

如:(2006) 5号 (不规范)

  [2006] 5号   (不规范)
  【2006】 5号   (不规范)
  〔2006〕 5号   (规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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