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管理细则
管理员| 2020-02-05|返回列表

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疫情防控

捐赠物资管理细则(试行)

 

为了规范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社会捐赠款物管理,保障捐赠人(单位、组织)、受捐助者合法权益,提高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效益,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依据《慈善法》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捐赠款物接收管理

第一条 我校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款物,应做好接收登记和统计,必须手续完备、专账管理、专人负责、账实相符、账目清楚。

第二条 我校应向捐赠方出具接收证明或票据。证明或票据应当注明捐赠方、捐赠款物的种类及数额和接收单位、接收人姓名、接受日期等。

第三条 不得接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物资。

二、捐赠款物使用管理

第四条 建立接收捐赠款物台账。台账内容包括捐赠人(单位、组织)、捐赠时间、捐赠款物种类及数额等信息。同时建立使用领用台账,其内容包括入库时间、领用时间、领用种类及数额、具体用途、领用人、审批人等信息。

第五条 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。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制定分配使用方案,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,经学校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使用,数额较大的按照“三重一大”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捐赠资金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定。捐赠物资使用要流程规范、公开透明。

第七条 要尊重和维护捐赠人(单位、组织)的合法权益,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。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公布和更新,可通过我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向教职工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。

第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列支管理费用。不得虚报、私分、挪用、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。

三、捐赠款物监督管理

第九条 实行捐赠款物统计和工作信息报告制度。我校应每学期向市教育局统计报告捐赠款物接收与使用情况,重大灾害疫情的救灾应急捐赠款物按相关规定时间报告。报送的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应真实准确,主要负责人要审核把关、签发上报。

第十条 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,应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(可结合我校财务审计一并进行),并向市教育局报告审计结果,重大灾害疫情的救灾应急捐赠款物还需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。

第十一条 我校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市民政、财政、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。

四、 组织领导

第十二条 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成立社会捐赠款物管理领导小组。校长任组长,分管财务和后勤业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,全面负责我校关于捐赠款物的接收、协调使用等工作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,承担相应工作职责,具体为:校办室负责协调、宣传等工作;总务处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、使用管理工作和捐赠款物的管理情况、信息报送工作;财务室负责相关资金财务管理与监督等工作;纪检委员以及纪检小组负责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校办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 

 

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

2020年2月5日

二维码

扫码访问本页

主办单位: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
地址: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一中路2号
研学电话:0717-6386127
校办电话:0717-6386189
宜昌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
宜昌市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
网站备案: 鄂ICP备16018338号 Copyright © 2025.湖北省宜昌市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 All rights reserved.